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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孙某再婚后,带着自己与前夫的儿子陈某1一同生活,而孙某与其前妻邹某的女儿邹某1随邹某生活。七年后,陈某与孙某离婚,陈某1此时尚未成年,两人明确约定陈某1由陈某继续抚养,孙某不再承担陈某1的抚养费用。陈某离婚后便出国定居,很少回国。现孙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陈某1主张自己是孙某的继子女,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孙某的房产。
让我们一起分析以下法律问题:
1、陈某1能否继承孙某的房产?
陈某1在孙某去世前从未赡养,且孙某与陈某离婚时明确约定陈某1由陈某继续抚养,孙某不再承担陈某1的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孙某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的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与陈某1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陈某1与孙某不再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继承孙某房产的权利。根据法院观点,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而确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
2、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继承权之间的区别
婚生子女与继子女继承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基于其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他们属于亲属关系中的血亲。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因此,婚生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继承权的区别就在于,继子女的继承权可以因为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而婚生子女所享有的继承权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未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而消灭。
参考案例
(2017)沪02民终10068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