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苏朝军

18217129694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房产继承篇(10)|哪些主体可主张亲子鉴定?没有亲子关系是否影响继承权?

添加时间:2023年2月1日 来源: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http://www.xasbqqls.com/

  刘某与藏某结婚后,育有一女藏某1,后两人离婚,并约定:藏某1由藏某抚养,刘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藏某1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刘某与姚某再婚后,生育一对子女。现刘某去世,藏某1主张继承财产。姚某私自采集藏某1的头发与刘某生前使用的牙刷中的遗留物送至鉴定机构进行DNA检测,检测结论排除两人具有亲子关系,姚某遂主张拒绝分配遗产给藏某1。

  让我们一起分析以下法律问题:

  1、哪些人有权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因此,本案中,姚某私自进行鉴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藏某1能否继承刘某的房产?

  虽然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自然血缘关系是享有继承权的条件,但并非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养父母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此外,夫妻之间基于合意采取他人供精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与父母相互享有继承权。因此,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并非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且刘某与藏某婚姻期间一直抚养藏某1,两人离婚时明确约定刘某仍继续承担藏某1的抚养费、藏某1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刘某在生前也从未表示排除藏某1继承权的意思,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应当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刘某生前的意愿,藏某1对刘某的房产享有继承权。

联系电话:18217129694

全国服务热线

18217129694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