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苏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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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应对买房协议里的霸王条款 房产证被注销 到手房产飞了

添加时间:2023年2月16日 来源: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http://www.xasbqqls.com/

  苏朝军,上海专业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怎么应对买房协议里的霸王条款

  核心内容:所谓;霸王;,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要避免;霸王;合同,主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双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避免;霸王;合同发生的第一步;

  第二,购房者一定要学会理性购房;

  第三,购房者一定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一定要先看合同条款,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要据理力争。

  第四,如果购房者对购房知识欠缺,可以参考相关的购房指南,或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

  既然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所以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就转为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至于规制方式,通常认为主要有: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相关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制,但效果各异。

  延伸阅读: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房产证被注销 到手房产飞了

  房产证被注销 到手的房产;飞;了

  正常的房产买卖,并取得了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产证,然而合法取得的房产证竟然又被行政机关不明不白的注销了,买受人的房款已给付出卖人,房产证被注销后,使已经到手的房产又;飞;了,这是近期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件怪事。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之后,日前买受人已委托律师,将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年2月,买受人张xx与白xx达成了购买白xx所有的坐落于南湖中园房产的意向。为保证交易安全,张xx多次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属朝阳区国土房管局对该房产的产权等问题进行调查。房管局也多次告知张xx该房产无产权纠纷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张xx与白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时张xx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张xx一家人高兴的心情还没有过去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2005年3月2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作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认定:;白xx将法院查封的房屋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款: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的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向登记部门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属申报不实;朝阳区国土房管局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核时未发现转让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属工作失误;,基于上述事实,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了颁发给张xx的房屋所有权证。张xx不服注销决定,于2005年5月25日向建设部提出复议申请,2005年7月27日,建设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并对《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张xx仍就不服复议决定和注销决定的行为,于2005年8月11日依法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2005年11月15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张xx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市建委接到张xx与白xx提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其人员在审核时未发现上述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为张xx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向张xx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张xx认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登记产权后又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由,并注销房屋产权证,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张xx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在尽了自己应有的注意义务后,有权利相信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公示的房屋是无瑕疵的,作为善意的有偿取得该房产的第三人,自己在此次交易中无任何过错。而正是由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过错,才使了自己缠入无休止的诉讼,房款没了,到手的房子也 ;飞;了,行政机关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xx委托了田军律师,依法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律师表示,行政机关在颁证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且经终审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张xx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违法行使职权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申请国家行政赔偿。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在办理张xx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未严格审查即给张xx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由此给张xx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同时也为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公信性,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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