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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篇(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过错,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6日 来源: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http://www.xasbqqls.com/

  前言

  《民法典·婚姻编》中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情形,比如婚内同居、赌博、家庭暴力等,这些在生活中都是很常见的情形。夫妻之间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作为无过错方获得一定损害赔偿。那么,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如何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裁判呢?让我们通过今天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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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摘要

  聂某与温某1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儿子温某2。2011年12月4日,原告聂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遭到了被告温某1的殴打;12月12日,被告出具具结悔过书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多次报警称遭到了被告的家庭暴力。2013年9月21日,被告也曾写下保证书,再次保证不再殴打原告。

  由于婚后被告多次出轨并伴有严重家庭暴力,原告聂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于2016年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认定原告遭受了被告的家庭暴力,同时裁定禁止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责令被告限期搬离原告的住所。

  另查明,2010年3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某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首付约55万元,原告出资15万元,被告出资40万元,其余为组合贷款,主贷人为被告。2010年4月,讼争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原被告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用其婚前的留存的公积金进行了冲还贷;2011年7月13日,被告一次性冲还了所有商业贷款107,683.40元;截止到2016年年底,讼争房屋中尚有公积金贷款244,472.49元未清偿。

  再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包括上述家具电器在内的讼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再查明,讼争房屋内有户口两人,分别为被告温某1、儿子温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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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数次实施家庭暴力,已经本院认定,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房产的分割。讼争房屋为原被告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屋的归属,原被告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本院认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分割时应优先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考虑到子女的抚养情况,原告对于讼争房屋的需要更为迫切;虽然讼争房屋尚有银行贷款,主贷人也为被告,但未清偿数额也仅为20余万元,原告应有足够的能力清偿,不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此外,原告已主动将部分款项支付至本院,表明其有履行的能力。鉴于此,本院认为离婚后该房屋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相应的财产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数额,被告对于房屋的取得贡献较大,可以多分,故本院结合房屋价值、房屋尚未清偿的贷款数额,并适当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折价款为1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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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民法典》明确了法官需要将照顾子女权益、女方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多项因素纳入考虑,所以,当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以基于相关法律条款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法院还会考虑对于房屋取得贡献较大一方的利益,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参考案例

  (2016)沪0112民初27236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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