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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篇(02)|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分居时购买的房屋,能否再次请求分割?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6日 来源: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http://www.xasbqqls.com/

  前言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前就已分居好几年,由于长期的分居,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会缺乏一定的了解,但是此时夫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在此期间购买的房产等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隐瞒自己分居期间购房的事实,离婚后被另一方发现,该房屋是否还能再次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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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摘要

  孙某和李某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某1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作为孙某1的法定代理人,在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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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某1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

  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参考案例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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