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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篇(01)| 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能否请求撤销?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6日 来源: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http://www.xasbqqls.com/

  前言

  离婚时,虽然夫妻之间感情可能不复存在,但是作为父母,总是会尽可能多地考虑到离婚后子女的利益,现实中就有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将夫妻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那么,夫妻离婚后,在房屋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前,还能否撤销该赠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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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摘要

  于某与高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一子高某1。200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1所有。2013年1月,于某起诉至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1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1,目前还处于于某、高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1,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1,正是因为于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1,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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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与高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与高某离婚后,于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参考案例

  (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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